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复函,重新明确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3月1日起,我省疫苗接种单位在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剂次30元下调为每剂次20元。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储存运输费每支10元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明确,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如果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疫苗,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支。
根据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也就是市民常说的“自费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预防接种服务费降10元
由于我省原核定的预防接种服务费中已内含每支10元疫苗储运费相应扣除。为防止重复收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明确,今年3月1日起,我省疫苗接种单位在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剂次30元下调为每剂次20元。下调后的收费标准包括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除此之外,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复函中明确,这一收费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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